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税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490号综合楼一栋,本所于2012年3月29日发出了该标的的拍卖公告【(2012)涉诉拍卖公告第42期】,拍卖会定于2012年04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所举行。
根据委托法院提供的《拍卖风险提示告知函》【(2012)穗中法拍卖0012号】,特就该拍卖标的的竞买条件第3点“拍卖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承租人出资垫付的装修费和电力设施增容改造费等)”事项重点提示说明如下:
1、“拍卖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了双边交易税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一切过户时需缴纳的费用等,所需的费用数额可能较大,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了解清楚此类情况;
2、“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承租人出资垫付的装修费和电力设施增容改造费等)”包括了现承租人对标的物所付的装修费用及电力设施增容改造费,需由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另行直接交付现承租人,该费用不包括在拍卖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