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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峰景湾49㎡办公房拍卖

发布: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8-14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 关注: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10时起至2023年8月15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50号峰景湾商住小区58号商业、办公楼办公室702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0097453号,建筑面积:49.72㎡】。

标的物名称、评估价、起拍价、保证金和加价幅度如下:


特别提示: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法院负责标的物的清场交付。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产管理部门实地丈量为准。

二、竞买人条件及委托竞买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必须自申请参与竞拍到人民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出具时持续具备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在拍卖成交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参与竞买人须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须于2023年8月7日上午11时前一同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于竞买成功后一同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如属多人共同竞拍的,也须按上述时间一同到本院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人民法院将有关信息录入网拍系统。

特别提醒:虚构购房资格或者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竞买人参与竞拍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即视为自行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通知及优先购买权

本拍卖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或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3年8月7日上午11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及展示看样

看样集中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50号峰景湾商住小区58号商业、办公楼办公室702的不动产。

集中看样时间:2023年8月11日如需预约看样,请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预约,并编辑短信(短信内容为:“法院名称+看样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标的物名称”)发送至13826774864(此手机号只接收短信,如需电话咨询请致电拍卖小组,0766-8186340)作为看样登记,看样当天请携带身份证件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特别提醒: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本院对拍卖财产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财产的任何担保,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五、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卖价的,拍卖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保证金及拍卖余款缴纳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以上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3年8月22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广东省农业银行云浮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46610010400308170000002379),备注案号(2022)粤53执403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温馨提示:竞买人如因支付宝限额无法支付保证金、尾款等大额款项,可通过支付宝的银行专用款项服务缴纳涉及拍卖的大额款项。开通以后,即可拥有您专属的拍卖专用款项收款账号。之后,通过银行卡网银或手机银行向该账户转账(可分多笔转入),转账成功后即可使用“银行专用款项”来支付大额款项。具体操作方法请咨询支付宝或淘宝客服。

七、交付及特别说明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对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不作任何承诺,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确认。法院依法出具相应的过户手续文书、资料后,因政策、法律法规或者办证机关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本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缴纳税费手续,并自办理完成缴纳税费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凭证到本院申请办理退税费手续。不申请办理或逾期申请办理退税费手续的,本院将不再保留相应的预留退税费款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垫付,不计入抵债金额。

九、其他需要特别提醒事项

1.拍卖标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买资格及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2.标的物按交付时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与定向询价结果不一致的风险及定向询价结果作出之日起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3.因拍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办理二次过户涉及的依法非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法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4.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除因网络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部分外,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上述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向相关单位自行咨询确认。

5.本院对拍卖财产进行司法处置及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或看样服务,均不会向各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请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及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依法需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辅助工作费用。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如下:

以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价或抵债金额为基数,实行分段费率收取,即: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成交金额-10000)*1%+50元计算;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成交金额-1000000)*8‰+9950元计算。

单件标的费用不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不超过5万元。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不成功的,不收取费用。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上述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支付,但不计入其抵债金额。

十一、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自相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通知,一旦参加竞拍,即视为竞买人知晓并同意本次拍卖的公告及须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司法拍卖工作服务机构咨询联系电话:拍卖小组0766-8186340。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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