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宜胜

日志

 
 

关于对司法执行中介收费及加大司法拍卖公示度的建议   

2016-01-21 09:02:10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中介收费事项主要有鉴定、评估与拍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评估的费用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
《拍卖法》第56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未约定而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第57条规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拍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该规定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设立专业网站或利用相关网站扩大拍卖公告的公示度,让更多的人获知这一信息,有利于实现拍卖的目的,防止拍卖被部分人垄断,最高法院将积极研究并推行这一拍卖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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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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