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宜胜

日志

 
 

慎言拍卖保真   

2014-11-05 16:01:46

    近年来,两会期间总有些委员或代表利用“拍卖保真”这一“惹眼”的话题弄点儿动静出来。媒体也会跟着起起哄。
    今年也不例外。
    这早已是老生常谈了。
    稍加咂巴,就会发现他们的提议和媒体的关注并无任何新意。
    有时我真有点儿怀疑某些委员和代表们的动机是否纯洁,至少其中有些人有为了应付“交作业”(如今代表和委员参加两会都得带提案,我称之为交作业)而哗众取宠的嫌疑。这种情况如果在学校,应属于学生“偷懒”或“作弊”的表现,只不过学生糊弄的是老师,而代表和委员们糊弄的是选民和民众罢了。
    当然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的言论是自由的。这是宪法和选举法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所以老百姓们对其动机也就不敢随便妄加猜测了。
    其实,这种做法也只能糊弄糊弄不知情的选民和善良的民众而已。
    我这里并不想浪费时间对具体人的观点做毫无意义的评说,只想简单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品拍卖法》,其调整的对象(标的种类)主要不是艺术品。即使在艺术品拍卖最火的今天,艺术品(含文物)的年成交额也不会超过中国拍卖年成交总额的5%(这里还不说艺术品拍卖成交额中的水分),甚至可以说仅占忽略不计的地位。因此,即便拍卖法中的某些条文存在问题,也不至于“罪大恶极”到非得“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地步。不错,拍卖法是应该修改,这是事实,但是仅仅因为艺术品拍卖的问题才提议修改拍卖法,这个理由不能说够充分。
    第二,在中国每年的文物艺术品交易中(这里还不包括每年不计其数的流失到海外的地下文物非法交易),通过公开拍卖进行的交易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只有这部分交易公众是可以看得见的公开交易。认为艺术品交易中的乱象(假冒伪劣横行)通过修订拍卖法就可以解决,这种想法无异于痴人说梦,我认为至少是开错了药方。
    第三,大多数主张“拍卖保真”的人(我不敢说是全部),包括拍卖界业内持这种主张的人,我们只要通过分析其身份,就会明白,都是些切身利益相关者或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提出这种主张时,就其真实动机而言,有多少是出于真正关心中国艺术品行业和拍卖行业发展的呢?说句不恭的话,可能绝大多数人的私心要比公心大。
    第四,即便通过修改拍卖法,规定了拍卖必须保真,这充其量也只是解决了“法律上的真”,而不是“事实上的真”。结果只会是乱上添乱。
    第五,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作为“众矢之的”的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里讲的是“不能保证”而不是“不愿保证”。“能不能保证”是个“能力问题”,而“愿不愿保证”则是个态度问题。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拍卖人“知假拍假”的问题,那根本就用不着修改拍卖法,拍卖法的现行规定就完全可以解决,因为”知假拍假”属于明知故犯的“不愿保证”,而不是没有能力的“不能保证”。仅就我在研究拍卖法过程所接触到的案件中,还没有发现哪个案件,当事人能够证明拍卖人知假拍假,而法院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袒护拍卖人,并判拍卖人胜诉的。如果真是那样,那首先值得质疑的就不应该是拍卖人,而应该是法院了。
     第六、在拍卖人不能判断的情况下,将“判断拍卖标的(艺术品)真伪”的责任或交易风险配置给“买家”或“拍卖人”,哪一种配置更有利于促进中国艺术品交易的可持续发展呢?我想这个问题对经济学家而言,应该不是个什么难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一贯积极主张修订现行拍卖法,包括全面修订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但却不是两会代表们委员们或者媒体所持的那样的理由。这个问题容待以后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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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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