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宜胜

日志

 
 

《拍卖法》不是造假的保护伞   

2014-11-05 15:58:59

    2008年,一位藏家花200多万元买下“吴冠中作品”《池塘》,后经鉴定为伪作。收藏家把拍行和卖家告上法庭。由于不能证实拍行及卖家事先知晓该画作系赝品,法院根据《拍卖法》免责条款驳回了原告所有诉求。
  许多人对于拍卖风险全部由买家承担提出质疑,认为拍卖业是个商品交易的过程,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难道买到赝品,只能怪自己是“冤大头”和“看走眼”,却没有任何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买家买了假画,会不会只能把假的说成真的,再找机会脱手?
  《拍卖法》的第61条被买家认为是目前文物拍卖知假拍假的保护伞。“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条法律真的有漏洞吗?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专家曾萍博士认为这条规则是有法理依据的,免责条款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拍卖行的鉴定错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除非“鉴定人在鉴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与之同谋”构成诈骗罪,实践中恰恰很难证明鉴定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这样的“故意”。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缔结契约方式和交易形式,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无拍卖法的概念,亦无所谓拍卖法的专门立法,与拍卖相关的法律问题几乎都规定在各个部门法中。我国的《拍卖法》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将《拍卖法》草案交由国家多个部委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才报经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并形成最终的表决。除了《拍卖法》,广义的拍卖法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
  曾萍认为,文物及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能完全复制的唯一性,其质量也难以找到可比的标准,其真伪、瑕疵的判定则只能靠鉴定专家来进行辨别,这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难以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如果要成立一个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这些专家又由谁来选择?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拍卖行只能做到尽可能提供准确的鉴定、估价,来帮助买家选择优良的拍品,但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拍卖公司的运作和发展靠的是自己的信誉,最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青睐那些信誉好、拍品货真价实的拍卖行。
  神州博古网的版主方兴认为,这一条款是有所指的,如果没有这一条款的存在,拍卖行几乎不可能生存。这里有一个概念要澄清,所有的古代书画,学术上都存在真假问题,百分之百有定论的并不多,但珍贵的艺术品在市场上会稍纵即逝,而学术研究可以后续进行。而且每个拍卖行自己是无权判定一个拍品是赝品的,除非有司法判决文书。
  以英国的苏富比为例,数百年来,每件经它拍卖的艺术品都要经过专家团队的鉴定,假如重要器物类的拍卖不慎出现赝品,也需经两位以上权威专家和科技鉴定属实,在规定的期限内苏富比才予以包退。
  谭平认为,“中国的拍卖行正处在大浪淘沙的阶段,现在的文物拍卖企业发展很迅猛,但可以征集到的文物与艺术品很有限,大多数的成交额是由一些主流的拍卖企业完成的,更多的企业一年都可能举办不了一次拍卖,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假拍与拍假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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