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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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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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九条   

2018-01-09 14:05:47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广告合同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互联网广告合同是指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本条“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指所有与互联网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具体表现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广告合同有很多种类,在不同的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因此合同的内容也有所差异。根据广告合同的内容,可以将广告合同区分为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委托合同和广告代理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修订后的《广告法》要求广告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办法也要求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过程链条很长,参与主体众多,需要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在在发生消费纠纷或者侵权行为时,书面合同容易分清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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