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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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
 
    理学硕士,留英学者,注册拍卖师。目前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小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参与编写《拍卖师论谈集》1、2集、《中国收藏20年》、《中国收藏年鉴》、《中国拍卖二十年》、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拍卖通论》、《拍卖经济学基础》、《拍卖基础教程》、《拍卖实务教程》等,主编了《拍卖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拍卖策划书精选》,著述有《拍卖师主持理论与技巧》、《当代北京拍卖史话》、《拍卖师主持教程》等书。
    主持过数百场艺术品、土地、房产等的拍卖会,先后三次在新加坡、香港主持艺术品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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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富比和佳士得内地“本土化”之难点   

2014-08-15 16:31:56

        蘇富比和佳士得都有其成熟的拍卖经验,这会给内地拍卖企业带来学习的样板。但无论其在中国的经营策略如何,因其200多年的经营习惯以及西方法律与中国内地法律环境的差异,他们必然会在其内地的实际拍卖运营中遇到困难,甚至是障碍!

        而囿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多年来,外资企业不用深入融合本土文化而在内地成功经营的案例很少。

        海外拍卖行在经营中对于诚信经营、严格管理有着很多清规戒律,那里也没有专门的《拍卖法》。而两家内地子公司肯定是既要遵守其母公司在海外的一切规矩,又要遵守内地《拍卖法》、《文物保护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内外法律法规和惯例行规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若都要遵守,这自然就会产生出更多的经营限制。比如,两大国际拍卖行为防止触犯内地进口关税等律条,为减少违规的可能性和经营风险,他们征集拍品一般都采用由卖主自己携带拍品送拍的方式。而内地拍卖行多习惯让拍卖企业员工去卖主家取货或替卖主携带入关。国际惯例也许会失去一定的竞争力。

  按照两大拍卖行的经营惯例,对待拍品的卖主可以将委托佣金让利打折,而对于买方佣金,则一分折扣都不能打,这是因为海外法律规定要公平对待每一位竞买人,不能厚此薄彼。内地拍卖企业则有可能对大客户买家或“关系户”在买方佣金上让利。海外模式就很容易把大买家送给竞争对手。

        蘇富比和佳士得不允许卖家进场托举自己送拍的拍品,一旦被他们发现,除了要求卖家按章交纳佣金或交纳罚款,否则就会记入“黑名单”,成为不受欢迎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假拍。但多数内地拍卖行没有这样的严格规定,卖家在场上会感觉“舒服”和“自由”很多。

        因为买卖三角债、谋取利息收入等原因,内地拍卖行的一些买家常常习惯了拖欠支付成交款,而拍卖行往往无可奈何,只要最终付了款,就不会对买家进行任何处理。而两大拍卖行在海外遇到拖欠款就会将违约者记入“黑名单”,而限制他们进一步参与拍卖活动。按照海外反洗钱的法律规定,两大拍卖行一般不许可买受人付款时借用别人的账号或信用卡,如果在内地也这样不通融,自然也会逼走许多客户。

  据了解,两大拍卖行的薪资制度都习惯采取年薪制,基本没有业绩提成或高额的奖金,拍品征集主要依赖于企业的良好品牌和推广活动进行;而内地经营成功的拍卖行多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以鼓励员工各自为战,一对一营销,努力去征集拍品或寻找买家。内地模式也许对有能力员工的诱惑更大。

        据了解,这次在佳士得(上海)和蘇富比(北京)的拍卖活动中,文物管理部门将国外1949年前创作的艺术品也定义为文物,而不准他们经营,因其均没有文物经营资格。笔者确实不理解,中国的《文物保护法》还保护外国“文物”?而且国外文物也按1949年来划分,这又有什么关联?其结果使得两家公司不能上拍海外60年前的艺术品和工艺品,而只能采取私人洽购,并要求卖家通过海外付款和海外提货方式才能成交,因此必然给两家拍卖行加上了更多的桎梏。

        综上所述,海内外法律法规和经营惯例的双重管制,将使得佳士得(上海)和蘇富比(北京)在经营上更加难以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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