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干平

日志

 
 

在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课题组调研会上的发言   

2017-12-08 13:37:40

       为跟踪网络司法拍卖的最新动态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可能的应对策略,最高院有关课题组来到上海,2017118日上午,在上海高级法院召开座谈会,上海高级法院执行局、立案庭、上海海事法院、闵行区法院执行局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笔者受邀请,作为上海拍卖行业唯一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笔者审时度势,做了较为完整的发言。发言全文如下。

       尊敬的肖建国教授以及课题组的其他成员,欢迎你们来到上海,就网络司法拍卖改革情况进行调研。我是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上海司法拍卖政策研究中心、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作为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我确信我与今天在座的各位课题组成员具有共同语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以事实说话,不带框框套套。基于此,我根据自己对最高院《规定》的理解以及调查提纲的有关要求,结合自己从业22年的实践熏陶,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关于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问题。最高院在进行司法拍卖改革的进程中,提出采用网络技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我以为这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的超前意识。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传统拍卖受时间、空间、地点制约的弊端,其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招商力度大,可以有效防范竞买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意串通。互联网时代,采用网络技术进行司法拍卖是大势所趋,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拍卖改革的进程,在社会上引起震动,尤其是对拍卖行业是一场空前的轩然大波。如果说,原来拍卖行业推行的网上拍卖是“+互联网”的话,网络司法拍卖的推行,使得拍卖由此进入“互联网+”时代。但是,互联网是工具,属于技术层面的事,不是司法拍卖改革的核心所在。法院在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工作中,应该是执行财产处置的委托人、处置活动的监督者,法院不应该成为执行财产的拍卖人、法官亲自操刀主持拍卖,这是在拿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押宝。恕我直言,现在的改革似乎本末倒置。

       第二,执行财产处置的目的。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此次司法拍卖改革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减轻当事人负担。我以为这值得商榷。司法执行处置真正的目的是什么?不久前,上海市高级法院崔亚东院长微服私访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和“公拍网”,在座谈过程中,崔院长说,司法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就是实现其被执行财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我以为这是很有道理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凡是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改革、拍卖方式以及选择专业机构从事司法执行财产拍卖的辅助工作是可以采纳的,采取多种拍卖方式也是可行的,多种方式肯定比一种方式好,况且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相差极大,一刀切的推行网络拍卖,与现实存在的差距太大,改革的结果可能欲速则不达。

       第三,关于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零佣金问题。推动司法拍卖改革的主要动因与支付佣金有关,改革的结果,执行财产处置由法院自行组织,实现了表面上的零佣金。其实,法院主持拍卖,不支付佣金,其实是一个伪命题,零佣金不等于零成本,真实的情况是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所产生的费用改由法院承担了,而法院的开支是财政拨款,由纳税人提供,因此事实上是一种转移支付,这是没有必要的。关于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所造成支出即佣金,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认为,司法强制执行是因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由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而起,法院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查封、扣押、冻结败诉方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并且通过强制手段变现上述财产,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即败诉方承担。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秉承了上述观点,并且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2005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则对佣金支付及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次规定作为败诉方的当事人不再支付佣金,佣金改由买受人支付,这一规定一直延用至今。这些法律法规均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废止。此轮改革,改为法院主持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例外,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所产生的佣金改为费用,由法院从执行款中扣除。司法解释明确,由法院主持的拍卖公开可以招募线下服务提供者,我们发现,这种形式服务的各种费用累加起来,结果支付的数额并没有减少,改革的初衷并没有实现。

       第四,法院与入库平台对接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执行财产拍卖的网络平台应该从最高院建立的平台库中选择,同时又规定,当事人也可以从入库平台中选择平台实施网络拍卖。于是,每一个高级法院执行系统都必须与五个入库平台实现对接,做好在五个网络平台主持拍卖的准备。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运程度、水平、能力不一致,结果不可预料。最高院必须出台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规则,确立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否则改革的全面推进是一句空话。

       第五,执行财产线下服务管理问题。法院主持拍卖,大量执行财产拍卖前的瑕疵等问题的排除工作成为阻碍拍卖正常进行的直接问题。由法官负责瑕疵排除工作,一人手不够,二没有时间,三不专业,四是身处商业活动第一线,却缺乏制度管辖,又缺乏有效监督,廉洁存在巨大风险。改由面向社会招募,一是司法解释彻底放开了服务商范围,没有门槛,管理和质量成了大问题。第二,服务商的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无法考察,出了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为没有管理的法律依据而无法管理。如果服务商放开,管理却跟不上,将直接影响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三是服务商提供了服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每一项服务,都支付费用。事实上,司法执行财产几乎没有雷同的,支付费用需要一事一议,每一项支付多少?由谁拍板?由谁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靠自觉性工作,难以保证人在河边走而始终鞋不湿。

       第六,法院和机构是合作伙伴而不是敌人。我一直以为,在完成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的工作中,法院和拍卖机构是合作伙伴而不是敌人,法院通过招募社会中介机构为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提供服务,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拍卖机构先后开始尝试为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提供服务,即拍卖扣押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从开始简单认为为法院拍卖上述财产,可以有较为丰厚的佣金收入,到随着工作的深入,行业开始了解了司法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也明白,司法拍卖其实是司法强制执行工作中的一环,拍卖质量和速度直接关系到司法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结速度和审结质量。加上法院对入围机构进行严格考核,而行业内有更多的机构等待入围,优胜劣汰,从事司法拍卖的机构惟有认真工作,一丝不苟才能不至于被淘汰,因此数十年来司法拍卖问题虽然存在,但主流始终是好的,不能因为给小孩洗澡,因为洗澡水水脏了,为了倒洗澡水而把小孩一起倒掉。

       司法执行财产无论是到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还是法院上淘宝网拍卖,都是其它行业或者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样属于商业行为,只不过披了一张好看的皮罢了。但是作为具有执法权力和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法院自己走上财产处置第一线,还是令人十分吃惊的。以往,法院作为委托方,司法拍卖出现问题或者产生纠纷,站在被告席上的是拍卖机构,但是法院成为拍卖主持者,出现问题和纠纷,当事人不能告法院,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怎么保护?虽然最高院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后,没有出现投诉,事实是,不是没有投诉,而是投诉无门,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和推广力度的加大必然同步增大,最终酿成不良后果。最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拍卖行业协会强调,一个竞买人不能召开拍卖会。协会告知工商,说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工商回答,工商对拍卖市场的管理是按照拍卖法和工商总局法规行事,言下之意,最高院司法解释不能规范和调整工商市场管理行为。我要说的是,改革后,司法执行财产拍卖的所有服务提供者由于不再是拍卖机构,工商监管其行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市场管理将成为空白,服务提供者的工作将处于无法无天状态。最高院司法解释与改革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碰撞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且要有救济措施。我以为,任何改革都应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同时我坚持认为,改革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推广,否则,是不长久的。

       第七,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机制问题。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因此司法拍卖方式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是一种长效机制,不要政出多门、法规打架,朝令夕改,使得基层法院难以适应,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考察司法拍卖改革尤其是法院自行组织拍卖,应该把眼光放在基层法院。最高院执行局、高级法院执行局没有执行职能,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职能的承担者是中级法院和各初级法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且由法院组织拍卖,结果任务全落在了上述法院执行局(庭)身上,因此他们最有发言权,了解网络司法拍卖和法院组织拍卖实际情况不能脱离这部分而只听并不在业务第一线人员主要是领导的发言和媒体报道。当然,由于有压力,如果不是深入和法官交心,可能听到的仍然是官话、套话。

       在结束发言的时候,我真诚的邀请肖教授以及课题组各位成员到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拍网去考察和实地体验体验,这对于课题的完成或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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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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