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干平

日志

 
 

秉承法律原则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四)   

2016-01-20 09:06:15

第四,“意见”明确提出了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行业拍卖机构,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意见”的这一决定,事实上认同了网络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法院应是裁判员、委托方、监督管理者,而不是亲自走上商业活动第一线。因为这一做法与法官执法者身份相悖,也避免了因为处置资产上的不专业,工作上没时间而使法官深陷事务堆甚至成为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的尴尬局面。从重庆市高院明确司法执行财产拍卖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平台拍卖以来,围绕司法拍卖究竟应该委托谁,在哪里拍卖,采用什么方式拍卖的争论一直不断。而浙江省法院上淘宝网拍卖的改革出现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就产生连锁反应,其势席卷全国,除了少数省市之外,拍卖行业几乎没有很好的应对办法。对此行业和企业都是有责任的,应该认真反思。现在,“意见”虽然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行业拍卖机构,给了行业一次最好的机会,同时也告诫拍卖行业,必须提高运行能力,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诚实信用,用自己的努力、信心,去争取委托方的理解、帮助,借助于“意见”  的实施,凤凰涅槃,行业重生。
“意见"同时明确,委托采用公开随机"方式",这既是现行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正确、有效的防止权力寻租的措施,再次强调,再次证明了“制度加技术”是可以有效防止腐败产生,体现法院执法的公正公平。
“意见”虽然也明确了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笔者认为,“意见”实施后,法院自行组织拍卖应该属于个案而不再是主流。因为对于涉讼资产处置,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2004年至今的最高院所有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倡法院自行主持拍卖为主的规定。“意见”这一规定既坚持了原则,保持了法律的连续性,也体现了最高院实事求是,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置方式的精神,和“意见”规定对不适宜委托拍卖或不具网上拍卖条件的可采取现场拍卖方式一样,网开一面,不一刀切。虽然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区之间差异巨大,加上强制执行财产情况复杂,一刀切,一个模式是行不通的,强求一律,欲速则不达,是形而上学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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