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干平

日志

 
 

秉承法律原则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三)   

2016-01-20 09:05:51

第三,“意见”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法院管理职能部门。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和法院·部工作分工,从2005年至今,司法拍卖工作一直由司法辅助和技术部门负责,目的是为了巩固改革成果,保证执行和委托分离。从那时候起,法院执行系统,只负责执行,而对外委托拍卖则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且采用电脑或者摇号等技术手段随机确定受托机构,此举实现了执行与委托分离,从而切断了法官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的路径。“意见”再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拍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这既是对法院内部工作分工的明确,同时也揭示了这样一个信息,在主导、主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上,法院内部起码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分歧。二三年来,最高院除了司法辅助办外的其他系统大力推行法院自行上网开店,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使得执行法官再次走上拍卖第一线,完成了执行与拍卖两权合一的逆转。就在“意见”颁布前不久,其还下发过“征求意见稿”,司法技术以外的部门要求各地开会、讨论,并在浙江、重庆召开若干省市高院参加的座谈会。为了推行这一改革,不留后路,个别省份甚至撤销了司法技术部门。
在我国法院,一般而言,高级法院执行局本身不负责执行,具体担任司法强制执行工作的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而恰恰是这些在第一线的执行法官,大多数对法院成为拍卖人,法官成为具体拍卖事务的改革持有不同意见,而且很实际、很接地气,但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政出多门,始必会让合作方无从适应或者产生歧义。“意见”对此再作规定,明确职责,对消除误解、实现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意见”再次明确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主管部门,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和正常运行,而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因此可望得以解决,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执行与拍卖分离的主流地位。因为如果执行与拍卖可以合二为一,就没有必要继续明确司法拍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而不是执行系统,其包含的意义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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