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瑶

日志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案例分析   

2015-12-31 09:06:56

    答复:小江网友,您好!关于你提供的案例及问题,我个人认为适用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如干问题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颁布第24号令《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要求来规范具体拍卖行为。另外因拍卖公告、评估报告价格描述、拍卖师的现场主持情况等许多事件构成要素有待明确,故此案例作如下浅析:

    一、关于分拆拍卖:

    关于分拆拍卖事宜须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股数如何分拆,没有严格要求,以易于竞买人接受为准。拍卖公告是否登载或注明“分拆拍卖”或“先整体拍卖后分拆”等字样至关重要,如没有注明,属于合同要约不清,易产生纠纷争议。

    二、关于底价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如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拍卖法》明确规定“委托方确定保留价”,所以法院低于评估价书面委托是错误行为,应承担其行为后果;拍卖人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属于协助司法执行单位,应尽职告之,无行为责任后果。

   三、关于参拍人数:

   商务部发文《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在法人股拍卖上没有参拍人数的要求,但有对竞买者资质的审核细节要求,所以只有1人符合拍卖公告条件的参拍,拍卖会也必须如期举行。除了竞买人数有特别规定要求的,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现场主持拍卖师必须清点人数,少于三人拍卖会必须中止。      

四、关于保证金:

我不知道该案关于整体参拍和分拆参拍的竞买者是否交一样的保证金,如是就更加没有问题。如不是,拍卖公告上要注明整体交多少,分拆买交多少,否则易产生争议纠纷。

     五、关于拍卖无效的问题:

    《拍卖法》第五条明确“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法》明确拍卖人的监督管理机关属于工商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因该案涉及到司法协助问题,所以法院也是该案的监管部门。我个人认为拍卖无效的结论应当有法院做出司法裁定方能行为无效,工商管理等其他监管部门只能对过错拍卖人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你提供的情况分析,分拆拍卖和一人参拍不构成拍卖行为无效地判断理由,但是首次拍卖底价低于评估价成交是构成无效拍卖行为的理由。行为责任在委托法院,不应当在拍卖人。

   《拍卖法》颁布至今没有修改过,已经滞后于拍卖行业的发展,就目前关于拍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建议拍卖企业多想实际操作的变通方法,尤其全国各省情况不同,在监管机构之间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我们要做到尽可能的规避各类可能的争议,少打擦边球!如在公告期限上,不必非要连头掐尾,尽可能得多宽余几天何妨;在竞买人数方面,我有2人报名,只有一人举牌应价可以吧;在公告媒体范围上,我找全国或当地的主流媒体,全国发行的报纸总好过不相干的地方小报刊登拍卖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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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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