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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士分析淘宝平台司法拍卖   

2013-07-26 15:51:49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中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司法拍卖在拍卖行业占据一定市场,司法实践中,不乏厦门远华案、三鹿奶粉破产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司法拍卖方式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执行需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少数人的利益输送链,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妨碍了司法公正。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各地法院充分发挥自主性,对传统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改革。在淘宝平台上进行的司法拍卖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淘宝平台的网络人气,该项措施成为网络关注的热点。本文从细节入手,结合实践,对淘宝平台司法拍卖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改良方案。

  一、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现状

  201271022时,浙江省高级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所拍一宝马7系轿车与欧蓝德轿车分别以33.09万元和6.7万元成交。鄞州区、北仑区法院此举引发了拍卖界从业人士的质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表声明称,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一旦推广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一)拍卖主体问题

  淘宝司法拍卖网站上《司法拍卖Q&A》的竞拍服务协议第一条规定,淘宝网上涉及的司法拍卖系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合作进行的司法拍卖,由法院通过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从事拍卖活动,淘宝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

  从该竞拍服务协议条文上看,淘宝是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而进行拍卖的主体是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是独立的拍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该条文,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进行拍卖,具有拍卖主体资格。而200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文看,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法院行使的是监督权而不是完全独立的拍卖权。所以,法院单独作为拍卖主体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的。

  (二)拍卖法律法规条文冲突问题

  从内容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要求法院在拍卖财产时必须委托拍卖行,是对拍卖方式的一种限制,并不影响法院作为拍卖主体的性质,没有超出《民诉法》的规定。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有效。据此,实践上,司法拍卖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立法之所以要求法院必须委托拍卖行进行司法拍卖,是因为,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并非专业性的拍卖机关,法院执行部门的法官也不具备拍卖工作的专业能力。技术性较强的司法拍卖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体现了很强的专业性。另外拍卖具有商业风险,法院不宜加入市场运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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