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振华

日志

 
 

第二论 当好司法拍卖招商主角   

2017-09-27 10:53:55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等辅助工作,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这为拍卖企业充分发挥招商能力,提供了舞台和空间。


       在几十年的司法拍卖业务操作中,拍卖公司的主要工作和精力都在拍卖标的招商、协调和服务方面,只有找到了客户,才有可能成交。如今,虽然拍卖敲槌子这活我们不干了,在招商、协调方面,我们仍然大有可为。

       大家知道,司法拍卖成交率之所以不高,除了标的瑕疵、价格偏高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招商、协调和服务是个薄弱环节,在目前的网拍是个软肋。法官忙于办案,对标的基本情况缺乏全面了解,尤其是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不清楚。当客户向法官咨询时,很难得到满意答复。客户要了解更多详细情况时,说不清;客户要去现场看标的,没人陪同;成交后能否清场,能否交付,往往是拍卖须知明白告知,该标的不负责交付。如此一个个标的障碍挡着,怎么可能成交呢。而我们拍卖公司的优势就是拿到标的首先了解标的详情,千方百计找客户,及时协调解决标的中疑难杂症,为客户拍卖成交后顺利接手扫除障碍。

       目前,无论是法院还是银行,或是其他申请执行人,都十分需要引入第三方的辅助服务机构,解决司法网拍中招商和协调这一薄弱环节。一个月前,本人找到中行风险部老总,提出招商、协调和服务的实施方案后,老总第一句话,我们早就这样想,只有拍卖公司招商、协调最专业,最希望与拍卖公司合作。在与相关法院执行局领导沟通后,大都希望拍卖公司承担招商、协调职能。

       通过一个多月的合作,确实很有收获。如法院拍卖1个占地31亩的厂房,拍后变卖也未成交。经过实地调查和走访,根本原因是承租人与原债务人有经济纠纷,另外码头租用政府用地等问题没人协调,承租人租赁厂房补债事宜没解决。我们一次次与法院沟通,与银行商量,与承租人协调,解决遗留问题,同时妥善协调承租人的补偿后,在众拍网发布变卖信息引来的意向客户,终于表明了愿意以变卖价及认可的补偿价接受这个标的,并愿意支付中介服务费。

       可见,法院自行组织网拍,只是把拍卖环节或交易过程搬到网上,拍卖前的招商、协调和成交后的售后服务,仍然需要第三方机构操作。从根本上看,在整个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仅拿回了网拍这一块,拍卖公司在招商、协调方面仍然大有可为。

       假如,司法拍卖回归委托拍卖公司,招商工作不到位,没有竞买客户,仍然不能成交,最终还是徒劳,没有收获,没有收益。

       在法院全面推进网拍的新形势下,拍卖人要摒弃传统拍卖观念,顺应形势变化,在新形势重新找到自己的定位,转变拍卖人角度为招商人角色,中介人、经纪人角色,把心思和精力放到招商工作上去,为司法拍卖做好招商、协调和服务工作。(作者:潘振华,微信号:pan88110122  欢迎加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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